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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006-10-24 10:17:49

    一、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二、对象: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可向卫生局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办理程序:    卫生局直接受理。
    四、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设置申请时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设置申请时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医疗废物、废水排放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
    五、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六、受理窗口:卫生局五楼医政股,电话:6610025。
    七、接到对经办公务员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答复,遇复杂情况适当延后。

作者: 医政股 来源: 卫生局 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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