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六条。
二、程序: (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清远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的申请书。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广东省医学会组织。申请时应当提交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的再次鉴定申请书和首次鉴定结论书副本。 (五)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3500元,再次鉴定费4500元。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六)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办公地址、受理窗口和联系电话: 连州市洋湄路6号卫生局医政股(5楼),电话:66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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