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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


2006-10-28 8:49:38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校验对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核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三、办事程序: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卫生局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检验公告费由公告单位决定。
    五、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年度内疾控中心抽检报告单;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年度财务审计结果报告(法律依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五)社会医疗机构卫生从业人员花名册。
    六、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校验、核实。对校验不合格的作出暂缓校验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受理窗口:卫生局5楼医政股,电话:6610025。
    八、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对经办工作人员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答复,遇复杂情况适当延后。

作者: 医政股 来源: 卫生局 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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