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对象: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可向卫生局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卫生局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四、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卫生局初审同意设置的意见; (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信证明; (五)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合作开办的需提交合作协议。 五、受理窗口:卫生局5楼医政股,电话:6610025。 六、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对经办工作人员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答复,遇复杂情况适当延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