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卫[2008]57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清远市卫生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EV71)感染临床诊治和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清卫明电[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立即设立儿童手足口病专用门诊,并要严格落实院感制度和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对隔离病区的管理,严防医源性感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加强传染源控制防止疫情扩散。 二、为严格执行转诊工作、掌握符合留观指征和住院指征的手足口病病例,确保定点医院(人民医院)收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单位在接诊疑似手足口病例时,必须严格按照《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和《清远市医疗机构诊治手足口病流程指引》,组织内、儿科三名以上临床医师进行会诊,经会诊后仍不能排除为留观病例的,要立即与市人民医院专家组联系,专家组仍不能排除是留观病例的,要立即转往人民医院进行留观或救治。联系人:丘冰青(人民医院儿科主任),13602928393,欧琳华(人民医院儿科主治医师),13828590666,徐志威(人民医院儿科主治医师),13926608550。 三、各单位必须认真、仔细做好资料登记,确保院内与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资料数据相符。 四、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卫生局医政股联系。联系电话:6610025。
附:清远市医疗机构诊治手足口病流程指引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